中國成品油定價機制(簡稱定價機制)的確牽動著太多人的神經。
我們曾經指出,新定價機制不可能在我國加入WTO五周年當天出臺。昨日,舊的傳聞剛落,新的傳聞又起。道瓊斯報道稱,和原油掛鉤的中國新定價機制(簡稱“原油定價法”)可能在2007年1月1日啟用。
我們從國務院下屬的某權威研究機構處了解到,原油定價法存在明顯弊端,可能并不適合我國國情。目前,該機構正在對世界上12個國家的定價機制進行研究比較,以便盡快向國務院提供全新的決策依據。
發(fā)改委一家難定奪
原油定價法是指盯住世界主要產油區(qū)布倫特、迪拜和米納斯三地原油價,再綜合國內煉油行業(yè)平均成本、行業(yè)平均利潤后,再確定國內成品油零售價。
該辦法自今年2月被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提出后,迅速得到了煉油行業(yè)一致認同。在今年10月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召集各大石油公司及上海期貨交易所召開了成都會議后,原油定價法幾乎被認為是得到了發(fā)改委認可的方案。
由于在兩年來的歷次關于調整成品油價格的通知中,都是只有發(fā)改委一家署名,因此市場普遍認為原油定價法實施已不再有懸念。
特別是石油、石化市場開放在即,該方案被國內外賦予了更多期待。
對此,上述機構人士在接受我們專訪時表示,改革也要分重要程度。以往歷次漲價都還處于同樣的定價機制下,因此可以由發(fā)改委單獨決定,但是改革定價機制則涉及到稅收、財政、經濟穩(wěn)定等方方面面問題,影響范圍太大,必須上升到更高的決策層面。
該人士透露,目前,該機構正在對美國、韓國、墨西哥與歐盟等12個國家和地區(qū)的定價機制進行研究,以便確定最適合中國的模式,并可能會得出一個“和發(fā)改委不同的結論”。該機構負責人明確告訴記者,“我不支持原油定價法!
或實行市場定價法
該機構人士介紹說,12個國家的定價模式分為兩類,分別是政府定價法和市場定價法。目前,我們已經確定了各種模式的適用條件,下一步需要對國內的適用性進行研究。
其中,政府定價法又被分為4類,分別是原油定價法、成品油定價法、成本定價法以及協(xié)議定價法。在世界范圍內,政府定價法已不再普遍。
有關市場定價法,發(fā)改委價格監(jiān)測中心某官員曾表示,“我國成品油市場尚未十分成熟,成品油批發(fā)市場競爭主體不多,如果現(xiàn)在就完全放開,勢必形成少數(shù)企業(yè)壟斷控制,聯(lián)手賺取超額利潤!
對于以上擔憂,該機構人士提到,美國在第三次石油危機后就正式放開了成品油價格。當時,該國的石油企業(yè)只有兩家,壟斷程度甚至超過中國。此后,美國政府通過不斷增加市場主體,“寡頭定價”最終過渡到完全的“市場定價”。
該人士說,壟斷局面完全可以通過監(jiān)管避免,不能以此為由放棄市場化改革。
該機構人士說,有關市場定價的模式,我們還需要對價格產生的波動,以及波動對我國產業(yè)競爭力、GDP、就業(yè)、物價可能造成的影響進一步研究。如果上述領域的影響都在我國能夠承受的范圍內,我們才會認為它是一個不錯的原則,并將結果向決策部門推薦。
原油定價法存在三大弊端
據介紹,原油定價法存在如下弊端:第一,煉油行業(yè)平均成本、行業(yè)平均利潤難以確定。即便能夠確定,企業(yè)也會不斷以增加成本為由要求漲價,政府難以對這些理由進行鑒別。
第二,掛鉤的原油價格應該是能夠如實反映我國能源供給狀況的價格,但是布倫特、迪拜和米納斯三地的加權價格則不可能做到這一點。
第三,中石油和中石化煉廠加工的原油并不是完全來自進口,還有大量的國產原油,由于我國資源稅的稅率非常低,國有公司的開采成本僅合每桶15美元,遠遠低于期貨市場的價格;即便在國際采購中,我國公司也常使用長期合約的模式。由于我國政府積極開展能源外交,產油國多和我國關系融洽,在這種背景下,遠期合約模式的交割價格遠遠低于期貨市場上的短期合約價格。
總之,如果以布倫特、迪拜和米納斯三地短期合約的加權價格來與國有公司的終端產品———成品油掛鉤,它不但是對消費者的不公平,也是對政府的不公平。
E_Mail:vip@gxqcw.com 電話:15077070808 地址:南寧市青秀區(qū)濱湖路48號南湖聚寶苑D區(qū)15樓 桂ICP備06004827號 經營許可證編號:桂B(yǎng)2-20090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