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上午,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在處理一起違法亂停拖車業(yè)務時,揪出了一輛套牌車。經查,該套牌車違法記錄多達140余條,當事人被依法罰款2150元、扣12分。(詳情點擊:http://www.fineantiquesilver.com/html/201409/2014091136826.shtml)
從某種意義上說,車牌就是車輛的“身份證”,每輛車只能有一個與之相對應的車牌號碼,各種稅費的交納情況以及違法記錄等都要通過車牌號來進行識別。然而,眼下一些車主卻不擇手段,大肆購買非法的套牌車,或干脆變造、復制別人的車牌,享受著“你交費來我上路,我違法來你埋單”的特殊待遇。
可是,對于已經查出的套牌車,交警部門一般都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中的條款,給予車主罰款、駕駛證記分、接受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培訓、駕駛證降級等處罰。這對于套牌車車主來說,其震懾作用顯然是非常有限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和其他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應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論處,違者將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還將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嚴格地說,套牌車車主偽造車牌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偽造國家證件罪”。因此,對于已經查出的套牌車,在處罰上應當進一步追究套牌的制造、使用,以及套牌車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刑事責任。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震懾套牌車的違法行為,減少此類行為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潛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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